紀律條規“每周一學”(117)
發布時間:2023-04-14 16:16:55
從本周開始,圍繞“靠企吃企”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專題學習。
中央、省、市紀委全會公報中指出,要聚焦重點領域,深入推進國有企業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治理。“靠企吃企”問題是隱藏在國有企業內部的毒瘤,不但影響企業政治生態,而且極大損害企業利益、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整治問題之一:“影子股東”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
(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黨委(黨組)、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搞一言堂甚至家長制問題。中央組織部應當對省級黨委、中央單位“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專項督查的重要內容。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發現“一把手”違反決策程序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對糾正不力的要向上級紀委、派出機關反映。
(十)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嚴格按規則和程序辦事。健全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權力運行制約機制,合理分解、科學配置權力。堅決防止以專題會議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堅決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決不允許領導班子成員將分管工作、分管領域變成不受集體領導和監督的“私人領地”。完善領導班子議事規則,重要事項須提交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對會議表決情況和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十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黨委(黨組)要完善落實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的具體舉措。對領導班子成員存在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法司法等問題的,受請托人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報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來自其他領導干部家屬親友的違規干預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向黨組織報告。不按要求報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
《規定》要求,領導干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后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干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發現有關經商辦企業違反禁業規定的,責令領導干部作出說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并視情況給予領導干部相應處理處分。其中,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干部,結合干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規定》要求,對領導干部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禁業規定經商辦企業和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以及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謀取私利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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